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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之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1-04-30

问: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1)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并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常见的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或夸大工作经历求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诱劳动者就职等。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公平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常见的如: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等。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常见的如:违法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款、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条款等。

问: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前述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全部无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合同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即区分不同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条款无效两种情形。

问: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关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报酬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若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3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获得单方解除权。因此,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理,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进行赔偿。此损害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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