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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惩治措施汇总(一)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1-08-20

    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超600万人。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就是我们生活中通俗讲的“老赖”。由于执行难的问题,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督促“老赖”履行债务的措施,本文现将这些措施分类做一个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使是唯一住房,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执行被执行人退休金、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当然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4、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自己财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也是“老赖”经常使用的逃债方法,经查阅目前已经有不少法院的相关执行案例,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通报备案的不同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被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在其案件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高速

  目前在已经有不少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高速的先例,比如贵州安顺、重庆等地,在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只要发现确系“老赖”们的车辆,交警有权直接现场扣留后移交法院进行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等。

  为了进一步督促“老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在探索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如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等。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①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②发行债券限制。

  ③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④股权激励限制。

  ⑤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⑥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①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②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①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④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⑤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⑥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⑦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⑧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①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②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①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③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②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③使用草原限制。

  ④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根据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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