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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老赖”还钱,全国多家法院禁止老赖驾驶车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1-11-19

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超600万人。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就是我们生活中通俗讲的“老赖”。由于执行难的问题,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督促“老赖”履行债务的措施,其中就包括禁止“老赖”驾驶汽车。

“限驾令”明确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汽车转登记到亲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驾驶权利等失信行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1、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限驾令”)凡在十堰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其中还规定,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限驾令将解除。“此前,限驾令已在云和法院试行一段时间,有了一定成效和基础,之后才在丽水市两级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

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对正在执行阶段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联合交警部门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限驾的对象为在同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对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被执行人,应在接到同安区法院限驾令后10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如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4、江苏省盱眙法院

江苏省盱眙法院发出了江苏省首张“限驾令”。早在几年前,盱眙县法院便向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程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不料程某此前就转移了名下财产,轿车也“过户”给朋友,但实际仍由程某在使用。3月5日,盱眙县法院对程某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如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实将对程某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法院对王海波等23人发布了“限驾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这也是四川发出的首个“限驾令”。

6、安徽省太和县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法院已对89名老赖发布“限驾令”,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动,结合交警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限驾令”的“老赖”进行处罚。目前,因违反“限驾令”,5人被拘留,对1人进行罚款5万元。面对这一有力震慑,已有多名“老赖”主动还钱。

7、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为严厉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首份《限驾决定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及罗某、陈某、罗某某的住所、社区宣传栏,依法限制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以加大曝光力度,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对其实施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解除其限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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