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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敏答疑——解读 新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0-09-1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问:何为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还息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金融借款出借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何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答:如果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如果借款人未还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问: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出借,合同是否成立?答: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出借时,即借款人尚未实际收到借款,合同并未成立。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问:本条第(一)项去掉了“高利”与“知情”两个要件,有什么影响?

答:本条第(一)项之前的文本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次修改删除了“高利息”和“借款人事先知情”两个要件,只要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也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情,均为无效。

问:怎样判断是否是“职业放贷人”?

答:“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也未取得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什么?

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就是大家通常说的LPR,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类。

 

问:LPR在哪里查询?

答:当事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统一调整为15.4%?

答: 不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5.4%只是新规发布当日的标准,而司法保护上限因合同成立时间不同而不同。

问:本条还有哪些新变化?

答:2020年8月20日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存在一条线: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以下部分是法律保护区,超过部分系无效区。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问:何为叫“砍头息”,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预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实践中的“砍头息”非常隐蔽诸如:服务费、手续费、担保费、咨询费等。 

问:只有借款当天扣减的利息才能被认定为“砍头息”吗?

答:不对。贷款人要就借款人在借款后很短期限内即返还的部分,一般也会被认定为“砍头息”。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问:2019年8月20日前没有LPR怎么办?

答: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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