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宽敏律师公众号二维码  宽敏律师小程序二维码

13096395313

微信同号,节假日无休

您现在的位置是:新闻动态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效力如何?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0-12-31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私了协议”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达成后劳动者又是否可以反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实际上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纠纷协商调解解决的。因为协商调解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能够使劳动者更快地拿到赔偿款项,而且从另一个层面讲也有利于节省仲裁或诉讼的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因此我们认为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需要注意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我国一些省、市以地方法规等形式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而直接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又启动了认定工伤程序,而后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达成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之前应当了解当地是否有类似规定,或直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能否可以撤销(反悔)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撤销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当“私了协议”具备前述规定情形时,则可以被申请予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而言往往具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作为没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弱势群体在签订“私了协议”时难以预见自己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因此,如果“私了协议”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法定撤销情节。劳动者如果“反悔”主张撤销该“私了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诉求往往能够得到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上一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订版 下一篇:一问一答之社保缴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