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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订版

来源:宽敏律师时间:2021-01-08

  2021年元旦前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各类司法解释也如预期一样或废止、或修改、或新订后陆续出台并实施。但笔者注意到除了前述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刚刚修订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原新规)在实施4个多月后即迎来了第二次修订(以下称:现新规),而第二次修订不仅仅是因为《民法典》的实施而配套进行文字上的变化,更有不少实质性的重要的变化,下面笔者就抛砖引玉对这些实质性的变化做一个解读。

    1、删除了原新规中关于借款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原新规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于借款合同生效的规定,现新规将该条予以删除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生效”的认定无法可依,相反对其认定的生效更加详尽、全面。删除该条而保持与《民法典》一致,直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进行的详尽的规定。

   2、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办法。

    现新规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原新规相比,新新规明确了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其逾期利率标准应当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现新规对于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不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原新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现新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现新规对比可以看出现新规不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兼顾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明显更加合理。

    根据现新规: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利率的主张,以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或之后为限,可采取“24%利率上限+4倍LPR利率上限”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合同成立时间和借款到期时间均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仍然适用之前的以24%的法定利率为保护上限;

    ②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到期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2020年8月20日之前以24%为利率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后以起诉时4倍LPR为利率保护上限进行分段计算;

    ③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以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利率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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